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11164号
申请人宁波舜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中新瑞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格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舜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在XXX元限额内予以保全:1.被申请人成都中新瑞实业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曙光路支行账号为XX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被申请人成都中新瑞实业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洗面桥支行账号为XX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舜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中新瑞实业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曙光路支行账号为XX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中新瑞实业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洗面桥支行账号为XX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列二项财产按顺序保全,保全限额合计为XXX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丽
 书记员 谢采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