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2500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嘉运恒通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格瑞特科技有限公司、龚义才、杨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30元,减半收取17965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智群
 书记员  徐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