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03财保266号
申请人: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4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6LPA4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67241398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洛阳长安路支行2559××××5955的银行存款1291832.70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洛阳长安路支行2559××××5955的银行存款1291832.70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