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6LPA424。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王晖球,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锋、劳叶青,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684827876J。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英文,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港,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英文,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本院立案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张英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各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对外投资工商信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于2022年2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所有的不锈钢镀铝锌硅钢材生产线上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签字确认的价值为193738100.61元的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随后本案进入财产处置程序。2022年6月份,案外人滨州市佰特汇实业有限公司以涉案机器设备所有权人身份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该案正在审查过程中。因本院发现的财产暂不能处置,其他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发荣
审判员 刘超元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