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2民初92号
原告:***,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彭彬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30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6567265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彭彬、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