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2执4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点易路66号江北街道办事处30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6567265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关于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2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43387.4元及利息,并负担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主动到庭接受调查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向重庆创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应收工程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必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四、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尚余货款1143387.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2执45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熊 毅
书 记 员 孙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