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2771号
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点易路66号江北街道办事处30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6567265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余国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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