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5186号
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点易路66号江北街道办事处30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6567265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达热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飞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8102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成,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英达热再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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