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1897号
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点易路66号江北街道办事处30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6567265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2元,减半收取18501元,由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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