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宏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1897号 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点易路66号江北街道办事处30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6567265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2元,减半收取18501元,由原告重庆宏昌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