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武催字第149号
申请人上海普东特种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宝祁路**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956428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普东特种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银行常州武进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40005222772872,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常州裕腾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阔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普东特种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