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上海普东特种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城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普东特种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出口加工区支行签发的票号为10300052/23526860、出票日期贰零壹贰年壹拾壹月贰拾玖日、票面金额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出票人瑞鹄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收款人芜湖瑞鹄铸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普东特种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