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催字第115号
申请人上海普东特种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宝祁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申请人上海普东特种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盛支行(原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义盛支行)于2012年11月30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005123228345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百汇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百聚汇化工有限公司,背书人宁波港进出口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普东特种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普东特种消防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虞玲艳
审判员*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