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24207号
原告:上海普东特种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城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隋昊,总经理。
原告上海普东特种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陆凤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翟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