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辖终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葫芦岛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普东特种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城市工业园区。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24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向葫芦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辽宁省葫芦岛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普东特种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尽管涉案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向葫芦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葫芦岛市有多个区县法院,无法根据该条款确定管辖法院,因此该管辖条款属于约定不明,该约定无效。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岳菁
审判员***
审判员*琪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谈**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