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509号
原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梦慰,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众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创意产业园9-601v>
法定代表人:向守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英军,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鸣,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众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未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丹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