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诚越市场研究有限公司诉苏州众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辖终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诚越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康桥镇康桥路1098号310室。
法定代表人:**敏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众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9-503-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向守军,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诚越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817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诚越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广场XX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在国家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即注册地)应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原审证据材料反映,上诉人上海诚越市场研究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XX镇XX路XX号XX室,具有向社会公示效力,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平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俞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