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清申76号
申请人: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
2024年9月24日,申请人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已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未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登记机关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注册资本为3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住所地为,经营期限为1993年5月26日至2003年5月25日,经营范围为海内外市场营销调研、市场推广活动、市场信息咨询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07年2月26日,某公司因不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现广告公司作为某公司的股东,向本院申请对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某公司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应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某公司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广告公司作为某公司的股东,向本院申请对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对广东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