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5民初32719号
原告:江苏天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298号主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安锐盟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双良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1500号I-22幢2层23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天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双良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
原告江苏天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22年1月10日签订《产品订货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冷却塔、冷却泵、冷冻一次泵等产品,合同价款为538,000元。2022年8月6日,安装调试完成,进入运行。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原告已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被告曾三次付款,但30%验收款即161,400元到期未支付,合同10%质保金53,800元未支付,共计215,200元。被告未按约给付货款的行为已属违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02外包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为最新日期合同,其中约定“按甲方工作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工作所在地为上海市长宁区,故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告诉请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买卖合同欠款215,200元,并同时逾期付款违约金43,900.80元,共计259,100.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解决本争议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法律费用。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产品订货合同》显示,签约地“江阴市XX路XX号”;双方需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签约地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请亦要求被告支付买卖合同项下欠款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所称外包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涉及原告与被告的其他法律关系。原、被告应按照涉案《产品订货合同》确定本案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现《产品订货合同》中就管辖进行了明确约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