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04民初6254号
原告:江苏某某公司。
被告:盐城市某某医院。
原告江苏某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某某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