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终18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万年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1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向上诉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894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