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0281号
申请人:江苏天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7261600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锦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泰兴路131君御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RWU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广州市君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泰兴路**信用代码91440113757783270C。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天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纳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锦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阳公司)与第三人广州市君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御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纳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锦阳公司所有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44万元,申请人天纳公司提供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天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锦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当于44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时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