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3231执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生于1975年11月25日,四川省三台县,现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樟树路**耀森上城******。
 被执行人四川宏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坝县人民法院(2016)川3231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某某拒签任何法律文书;以各种理由为推脱,被执行人至今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宏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应支付的工程款项在教育局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宏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阿坝县教育局未结的工程款人民币1433023.00元。
 二、扣划金额总计1433023.00元。划拨到阿坝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划拨账户名:阿坝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农行阿坝县支行;账号:226049010********-0000000002。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明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甲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