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191民初17392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于202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向四川某某公司退还租房押金12400元、支付迟延支付利息142.6元(以12400元为基数,按2024年公布的1年期LPR利率3.45%计算,从2024年1月10日暂计算至2024年5月9日),合计金额为12542.60元;2.判令某甲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四川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签订《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租用位于高新区××道××号××栋××层××号××室使用,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自2021年9月1日开始至2022年8月31日,月租金6200元,押金12400元。后双方通过签订新的租房合同(或继租协议)延长租赁期限至2023年11月30日,23年底由于经营调整,不再需要租赁此房屋,于是在2023年11月1日告知某甲公司到期后不再续租,2023年11月28日某甲公司收房,四川某某公司搬离此租赁房屋。但退房后对方未退还房屋押金,四川某某公司答应收到押金后为某甲公司开具收据或出具情况说明,但某甲公司依然不愿履行退还房屋押金的义务,其行为严重损害四川某某公司合法权利,为维护四川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某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证书号为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曾某某单独所有坐落于高新区××道××号××栋××层××号房屋。
2021年1月30日,曾某某(甲方、出租方)与某甲公司(乙方、代理方)签订《成都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主要约定:1.房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道××号××栋××层××号,面积80.46平方米。2.出租期自2021年2月20日至2027年2月19日,共计6年,甲方应于2021年2月2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甲方同意6年预留3月不计租金,作为乙方接洽承租的免租期使用,免租期后于2021年5月20日开始计算租金,即自出租期起6年共计乙方给甲方69个月房租。甲方同意免租期内的租金收入作为乙方收益。3.租赁期租金标准:合同押金为4500元,租金标准第一年为4500元/月,第二年为4500元/月,第三年为4725元/月,第四年为4725元/月,第五年为4961元/月,第六年为4961元/月,按季度缴付。4.合同解除: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7个工作日以上的又无正当理由,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乙方违约处理。5.违约责任:出租代理期内,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应赔偿给甲方合同约定的月租金200%支付违约金。同日,曾某某(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授权委托书,曾某某授权某甲公司全权代理对外出租房屋,由乙方办理与承租方之间洽谈、联络、签署相关合同事宜。合同签订后,曾某某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某甲公司。
2021年8月27日,某甲公司(甲方、出租人)与四川某某公司(乙方、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1.房屋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道××号××栋××层××号,房屋面积为80.46平方米。2.租赁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3.租金及支付方式、收款账户:租金标准为每月6200元,付款方式为押二付三,一年合同租金共计74400元。租金需提前15天到甲方营业部缴纳或存入某乙公司指定账号,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为,收款人:陈某某,账号:6212********,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大心兴支行。4.押金及退还:(1)押金为12400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除了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返还乙方。(注:房屋租赁押金不能充抵房租)(2)合同期满后乙方结清全部费用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后退还乙方押金,若乙方办理移交手续后30日内不主动与甲方联系,则视为乙方放弃房屋租赁押金。(3)退租时需本人携带甲方开出的押金收据,如未出示或丢失租赁押金收据不予退还。(4)在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若乙方违约,押金不退。
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及一份《续租协议》,租赁期限分别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租金标准均为每月6200元。《房屋租赁合同》补充约定事项分别载明:“乙方于2021年8月31日已支付押金12400元,承租期内违约,押金不退。”“本合同为新租,原2021年8月31日支付的押金自动转为本次合同押金。”《续租协议》也约定,续租押金12400元,乙方在履行原租赁合同期间已支付,本协议无需再支付。
2021年8月25日,四川某某公司向某丙公司工作人员A写字楼租售万某某支付5000元,某甲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四川某某公司案涉房屋定金5000元。2021年8月31日,案外人何某某乙向陈某某转账26000元,银行电子回单附言载明为房租。四川某某公司在庭审中陈述,上述费用为支付3个月的房租及押金共计31000元。
四川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甲分别于2021年11月16日、2022年2月17日、2022年2月24日、2022年6月20日、2022年8月18日、2022年11月29日、2023年6月9日、2023年8月31日向陈某某转账18600元、2000元、16600元、12400元、18600元、18600元、18600元、18600元。案外人何某某乙于2022年5月20日向陈某某转款6200元。四川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甲于2023年3月9日向郭某某转账18600元。四川某某公司在庭审中陈述,上述款项为四川某某公司支付给某甲公司的租金。
2023年11月1日,四川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向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微信:“陈总,写字楼c座1016办公室我们公司不续租了哈,就租到11月30日。主要还是今年没有接到工程。另外押金需要退一下,你看好久过来,退押金流程是怎么的?”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回复:“我看哈到时候联系你吧。”2023年11月20日,四川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向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微信:“陈总,这周我们开始搬了,你好久过来收房,顺便把押金退一下。”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回复:“你几号搬确认了,到时候去验收房间。”2023年11月28日,四川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向某甲公司工作发送微信:“房子退了哈,是密码锁,密码是3609。”某甲公司工作回复:“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三份《房屋租赁合同》《续租协议》、微信转账记录、《收据》、电子银行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四川某某公司签订的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及《续租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权利义务。某甲公司依约交付房屋给四川某某公司使用,四川某某公司应按时支付租金。现四川某某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付清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租金,某甲公司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除了抵扣应由四川某某公司承担的费用,以及四川某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返还四川某某公司。退租时需本人携带某甲公司开出的押金收据,如未出示或丢失租赁押金收据不予退还。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到期,四川某某公司未欠付费用,某甲公司应退还案涉房屋押金。至于四川某某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某甲公司以四川某某公司没有押金条为由不退还押金,但根据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续租协议》已经明确四川某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已支付押金12400元,且相关的银行转账证据也可以予以佐证。故对于四川某某公司主张某甲公司退还押金124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延期退还押金的利息,《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四川某某公司结清全部费用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后,某甲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后退还押金,故对于四川某某公司的该部分主张,本院支持以12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自2024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租房押金12400元;
二、被告成都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2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自2024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元,由被告成都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