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利尔光影水秀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博利尔光影水秀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234号 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