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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财保114号 申请人:北京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顺城街14号二幢4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回全福。 申请人北京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7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4月2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五百八十七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内蒙古中闽同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