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财保114号
申请人:北京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顺城街14号二幢4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回全福。
申请人北京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7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4月2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五百八十七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内蒙古中闽同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