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向山商贸城沈立刚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四川鸿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02执3331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向山商贸城沈立刚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四川鸿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共计15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鸿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同时负担了本案执行费。至此,本院(2023)浙0402民初1916号民事执行实施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3)浙0402执3331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