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02民初5302号
原告: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某汽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安徽某汽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6元,由原告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