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3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千家***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迎湖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景越翔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长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亿茂滤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亿茂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复旦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广西财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广运·都市景苑**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丽江和盛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庆***和领域****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千家***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景越翔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江苏亿茂滤材有限公司、广西财奥贸易有限公司、丽江和盛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1)苏130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千家***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苏州市景越翔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苏州千家***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千家***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600元,减半收取35300元,由上诉人苏州千家***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兵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 姝
书 记 员 万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