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2民初809号
原告:亿茂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复旦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皖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浦星公路。
在本院审理原告亿茂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皖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书面确认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按照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茂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皖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73.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36.70元,由原告亿茂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婵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琼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