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域道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某有限公司、佛山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4民初202号 原告:广州域道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842号自编8栋自编D-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6180478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润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4YR3D4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域道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润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61097.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0225.12元,以未付设计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9日为130225.12元(详见逾期付款违约金统计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被告委托原告就佛山季华北项目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进行设计,双方签订《佛山季华路项目景观设计合同文件》,合同主要约定:总设计费为919150元,设计费支付进度分阶段性比例支付,原告提交大区施工图设计成果经被告确认后十五日内支付阶段性比例20%、金额为183830元;景观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支付阶段性比例10%、服务质量保证金91915元;若被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并交付设计方案,获得被告《设计确认函》确认通过,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设计费,尚拖欠原告229787.5元未支付(含提交大区施工图设计成果经被告确认后十五日内应支付款137872.5元及服务质量保证金91915元)。2021年8月被告就涉案项目委托原告新增设计内容,双方签订《佛山季华路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原告按约定提供了设计方案并获得被告《设计确认函》的认可,但被告并未按照上述约定付款,尚余第三次、第四次未付款,未付款金额为31309元。综上,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针对涉案设计,被告确认合同结算含税总金额为997424.5元,被告已支付原告736327.2元,剩余261097.3元未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不应该支付。1.原告作为款项申请人,未向被告提交涉案款项请款资料(包括请款申请书、证明达到付款节点材料、结算书等),因被告未收到原告请款资料,故被告认为款项未达到付款条件。2.根据设计合同第3.4条和第5.16条约定,甲方(即被告)向乙方(即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前,乙方(即原告)需向甲方(即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6%),发票经被告认证通过后向原告支付等额款项,否则被告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现原告仅向被告开具736327.2元发票(原告证据5已确认),余下261097.3元发票未向被告开具,故被告有权拒绝支付261097.3元;3.如果法院认为款项已达付款条件,但原告起诉状提到《设计合同》中设计费支付进度表中第6项“乙方提交大区施工图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后十五内”中的137872.5元未支付,而原告提交证据《设计确认函》中,原告主张施工图设计成果即证据所述交付区蓝图施工图提交日期为2020年9月2日,而原告于2023年12月25日才起诉主张该137872.5元,故对此理解,原告主张该137872.5元及由此产生逾期违约金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二、原告要求被告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应该得到支持。1.基于上述提到剩余未付款未达到付款条件,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情况,故原告无权要求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2.退一步说若法院支持原告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过高,相当于年化18%利率的利息,不应得到支持。3.若法院认为被告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被告没有收到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统计表、无法核实原告计算违约金起始时间是否正确:同时原告就其违约金计算起始时间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违约金诉请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被告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真实性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设计确认函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据6网上售卖信息,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2.对原告提交的证据7微信聊天记录、证据8微信聊天记录,本院经审查后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9年9月6日,原告(受托单位、乙方)与被告(委托单位、甲方)签订《佛山季华路项目景观设计合同文件》(以下简称设计合同),双方就佛山季华北项目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事宜进行沟通,设计内容为佛山季华路项目方案及园林、结构扩初图设计;原件、结构施工图设计(不含绿化、水电)。设计合同第三条主要约定如下内容:设计费(含6%增值税)总额为919500元,设计费支付进度如下:1.签订合同的十五日内支付91915元(阶段性比例10%,第一次付费);2.乙方提交展示区施工图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后十五日内支付183830元(阶段性比例20%,第二次付费);3.乙方提交大区概念方案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后十五日内支付137872.5元(阶段性比例15%,第三次付费);4.乙方提交大区方案深化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后十五日内支付91915元(阶段性比例10%,第四次付费);5.乙方提交大区扩初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后十五日内支付137872.5元(阶段性比例15%,第五次付费);6.乙方提交大区施工图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后十五日内支付183830元(阶段性比例20%,第六次付费);7.景观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支付服务质量保证金91915元(阶段性比例10%,第七次付款)。甲方每次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国内等额之有效收款凭证包括收据和发票等,若提供的是发票,则应为税率6%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设计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0条违约责任第(2)款约定,除不可抗力和乙方的原因外(正当拒付、乙方同意延期付款时除外),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2021年8月原告(受托单位、乙方)与被告(委托单位、甲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涉案工程新增设计内容,新增设计费金额总额为78274.5元(含税税点6%),付款进度如下所示:1.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支付23482.35元(阶段性比例30%,第一次付费);2.甲方确认绿化方案后十五日内支付23482.35元(阶段性比例30%,第二次付费);3.甲方确认绿化施工图后十五日内支付23482.35元(阶段性比例30%,第三次付款);4.景观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支付7827.5元(阶段性比例10%,第四次付款)。 2021年9月2日,原告将大区施工图设计成果以及绿化施工图通过邮箱送达给被告,被告确认收取。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6327.2元,尚拖欠设计合同项下第六次付款137872.5元、第七次付款91915元以及补充协议项下第三次付款23482.35元、第四次付款7827.45元。 另查明,2022年1月11日涉案工程所在楼盘即海伦堡弘阳开盘进行销售,2023年3月23日,海伦堡弘阳阅江云府1-5、8-14栋及地下室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 关于拖欠的设计费。原告主张被告尚拖欠设计费共计261097.3元,被告对上述金额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设计合同项下第六次付款137872.5元、第七次付款91915元以及补充协议项下第三次付款23482.35元、第四次付款7827.45元。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1.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被告通过邮件形式提交大区施工图设计成果及绿湖施工图,依据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被告应在2021年9月16日前向原告支付设计合同项下第六次部分设计费137872.5元及补充协议项下第三次设计费23482.35元,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确实占用原告资金造成利息损失,本院支持被告应分别以拖欠的设计费137872.5元、23482.35元为基数自逾期付款次日即2021年9月17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2.涉案工程于2023年3月23日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依据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被告应在2023年4月6日前向原告支付设计合同项下第七次设计费91915元及补充协议项下第四次设计费7827.45元,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确实占用原告资金造成利息损失,本院支持被告应分别以拖欠的设计费91915元、7827.45元为基数自逾期付款次日即2023年4月7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主张涉案工程在2022年1月11日前即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对该该项主张未提供足够证据佐证,且楼盘销售通常情况下为预售,开盘销售并不等于竣工验收,综上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采纳;3.被告主张原告未提供发票故拒绝支付设计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结合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具备付款额度的情况下再由其通知原告开票,未有证据显示被告曾就上述拖欠的设计费要求原告开票,且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提交相应申请支付进度款资料的义务,属于合同的从义务、附随义务,而支付设计费是属于被告的主要义务,二者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被告不能以原告未开具相应的发票或者付款资料不齐全等对抗支付设计费。如原告未按照约定开具相应的发票,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但不得以此拒绝支付工程款,本院对被告该项抗辩不予采纳;4.原告主张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被告对此亦有异议,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一年期LPR)的1.5倍。综上,对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被告主张原告部分诉请已超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院确认的付款时间,被告该项主张无相应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润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域道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61097.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分别以拖欠的设计费137872.5元、23482.35元、91915元、7827.45元为基数分别自2021年9月17日、2021年9月17日、2023年4月7日、2023年4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款项各自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域道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84元,由原告广州域道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975元,由被告佛山市润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09元。因原告已向本院预缴了该费用,故本院在判决生效后依申请退回2609元给原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交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609元,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主动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将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公开会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