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执3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域道园***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842号自编8栋自编D-01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
被执行人:龙门南昆山中恒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南昆山镇。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域道园***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门南昆山中恒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及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案字第1440号裁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2022)粤13执311海。根据生效裁决书,龙门南昆山中恒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州域道园***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概念阶段景观设计费680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从2019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2日以人民币157649.8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11月3日至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68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仲裁费13370元由龙门南昆山中恒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经查,(2021)粤13执166号案件正在处置被执行人龙门县南昆山生态旅游区十字水的49套房产【不含室内财产】及22宗土地使用权,(2021)粤13执166号的案件情况如下: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门南昆山中恒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东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6831号裁决书:(一)龙门南昆山中恒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付剩余到期款项178,328,166.7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178,328,166.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从2019年6月12日起,计至清偿为止)。(二)龙门南昆山中恒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补偿申请人律师费80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42,603.56元。(三)本案仲裁费1,475,687元,由龙门南昆山中恒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预缴,本会不作退还,由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四)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龙门南昆山中恒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附件)在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主体包含(2021)粤13执166号案件的执行主体,因本案主要财产在(2021)粤13执166号案件中且正在处置,为便于执行,整合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可将(2022)粤13执311号案件并入(2021)粤13执166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粤13执311号执行案件并入(2021)粤13执166号执行案件,予以合并执行。
二、本院(2022)粤13执311号执行案件作销案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此件与原件无异
法官助理***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