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域道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域道园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广东某某某某技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5民初10465号 原告:广州域道园***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842号自编8栋自编D-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6180478A。 法定代表人:欧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珠江东路275号6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4RNP4T。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 原告广州域道园***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技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域道园***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技园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域道园***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景观设计费75000元及违约金(即利息损失: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奥园南沙科技园示范区及大区项目园林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园林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广州奥园南沙科技园园***工程(以下统称涉案工程)的设计工作。双方另就设计任务、设计费以及支付方法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此外,双方另行签订了《广州奥园南沙科技园示范区及大区项目园林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变更了对示范区、大区设计费的约定。2021年7月19日,原告提交了示范区施工蓝图设计成果,被告通过出具《设计确认函》予以认可。至此,原告已完成示范区全部设计工作,但被告仅支付示范区和大区设计费定金136000元、示范区第二期设计费45000元,此后未再支付示范区第三和第四期设计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并于2022年4月7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怠于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广东******技园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的设计任务分为示范区和大区两个部分,被告在2021年9月8日支付的181000元已包含示范区设计费150000元。涉案工程所在项目已经停工,大区部分无需进行设计,原告亦未开展设计工作,也未提交设计成果,故被告无需支付相应的设计费。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示范区设计费,无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9日,被告(甲方)委托原告(乙方)完成涉案工程的设计任务,双方签订《园林设计合同》。合同约定:项目规模为示范区景观设计面积约3500平方米,总园***设计面积约50692平方米(实际设计面积以实际双方核算面积为准)。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景观设计任务书;合同签订后,按每个设计阶段双方确认需要提供的资料,在设计开展前两个工作日内提供规划总图、地形及点高程图、道路、建筑相关楼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建筑规划设计文本及相关电子文件。乙方按照本工程的园林示范区及大区工程进度分五个阶段进行:方案设计阶段、扩初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配合阶段、示范区完工后拍摄的专业照片。方案设计阶段完成的景观方案设计成果包括:景观方案设计彩色总平面图;景观分析图;主要区域景观方案设计细化图;主要区域景观效果图;主要区域景观立面、剖面图;主要景观小品示意或参考图片;绿化植物参考图片;设计说明。甲方收到乙方的方案设计文本后,应即刻签回签收单,在5个工作日内签回确认书和反馈意见,并支付方案阶段的设计费。乙方在收到方案阶段的设计费后展开下一阶段的扩初设计工作。扩初阶段的工作成果包括:定位图,定出道路和重要景点的控制尺寸;竖向设计图道路、土坡和重要景点的控制标高并确定排水系统的设计原则;灯具布局方案平面图和灯具的选型;树木和灌木种植方案图和植物表(包括植物品种);硬景物料表,重要物料的彩色图片和物料***;重点景点的放大图(放大图上应注明控制性尺寸和主要材料,可配以彩色图片和手绘草图,以便甲方确认重点景点的景观效果);设计概算书。甲方收到乙方扩初设计文本后,应即刻签回签收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回确认书和反馈意见。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扩初阶段的设计费后,即开始下阶段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阶段,乙方为硬、软景、水电、结构施工提供详细的设计图纸。甲方收到乙方施工图设计文本后,应即刻签回签收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回确认书和反馈意见:甲方对乙方在施工图阶段的设计成果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的修改意见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内容为准。此阶段的意见为对前各阶段的设计成果的全面意见,乙方在完全达到修改意见要求并再次提交设计成果后,即为完成施工图阶段的设计工作。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后,即进入施工配合阶段。乙方在施工图完成后,需与甲方、景观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一同出席设计交底会议。乙方提供12次现场跟进服务。示范区设计费单价包干,设计面积为3500平方米,小计150000元;大区设计费的综合单价为每平方米23.87元,设计面积为50692平方米,小计1210000元。本项目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总价款(含增值税)暂定1360000元。设计费为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包含概念方案设计费用、方案深化设计费用、初步设计费用、施工图设计费用及现场施工配合服务费、差旅费、通讯费、税费用等)。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且乙方承诺该总价不因任何因素上涨。示范区设计费150000元的支付方法: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支付定金15000元;乙方提供方案图纸,经甲方确认30个日历天内支付方案设计款45000元;乙方提供扩初图纸后,经甲方确认30个日历天内支付扩初设计款30000元;乙方提供施工图图纸后经甲方确认后,并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施工图设计款45000元;施工完工并结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大区设计费1210000元的支付方法: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支付定金121000元;乙方提供方案图纸,经甲方确认30个日历天内支付方案设计款363000元;乙方提供扩初图纸后,经甲方确认30个日历天内支付扩初设计款242000元;乙方提供施工图图纸后经甲方确认后,并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施工图设计款363000元;施工完工并结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乙方在申请进度款/结算款时应同时提供请款函及合法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才会安排付款,否则甲方有**时支付款项,且要求乙方重新开具等额合法合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在此期间不得以此为由影响工作进程,仍须按时交付。甲方向乙方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退还甲方已付的款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结算设计费。若因乙方原因(如计划进度拖延超过七天以上经甲方提示仍未采取措施者)导致甲方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如有)。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缓建,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结算设计费。甲方支付设计费时,乙方必须提供合法设计费税票,若乙方不提供合法设计税票,甲方有权不付设计费并且乙方不得停止下阶段的工作。甲方应在乙方提供合法税票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当甲方出现违约情形时,乙方有义务在甲方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乙方同意: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前述义务的,则乙方的行为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主张违约责任,同时乙方承诺在以后任何时候不再就同一事项向甲方提出追究违约责任的请求。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所列明的联系方式送达:甲方指定***作为甲方履行本合同的对接联系人,负责签收、递交各方的往来文件、配合协议履行的相关事项。乙方指定伍淑娟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对接联系人,负责签收、递交各方的往来文件、配合协议履行的相关事项。以上送达地址及电子邮件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告知书、通知书、工作联系单、协议文件、诉讼或仲裁文书,送达主体可以是合同各方、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及各行政机关。送达主体按照上述送达地址进行送达,视为有效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以送达回执记载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邮件送达的,以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此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上述《园林设计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变更设计费为:示范区设计费为150000元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执行过程中费用不予调整。大区设计费固定单价包干(每平方米23.87元),按实际设计面积结算设计费。付款方式按原合同执行。 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告提交了示范区深化方案,另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告提交了示范区施工蓝图。被告的工作人员***签署《设计确认函》,确定原告已完成相应的设计工作。 2021年9月6日,原告的工作人员***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了《0903广州南沙科技园大区景观概念方案》。次日,双方组织人员就汇报上述方案召开线上会议。***在2021年9月8日向***发送了会议纪要。被告认为,上述内容仅是原告就大区园林设计提交初步理念,是双方的初步沟通,不代表原告履行了大区部分的设计义务。 2021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共计181000元。原告主张上述费用为示范区设计费定金15000元和方案设计费45000元,以及大区设计费定金121000元。被告则主张上述费用为示范区包干设计费150000元和大区设计费31000元。 原告提交的伍淑娟与***的微信对话记录显示,伍淑娟曾在2021年9月26日发送示范区扩初及施工图的请款申请,并请***审核有无问题。请款资料所附的《合同条件支付清单》载明该次申请支付的款项系示范区扩初款和示范区施工图款共计75000元。***在次日回复“可以了”。2021年11月10日,伍淑娟询问“展示区施工图款可以开票了吗”,***回复“可以把票开了寄给我吧”。同日,原告开具了7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否认收到了票据。此后,伍淑娟多次询问付款情况,***告知已交由财务处理。 因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在2022年4月27日分别向***以及被告住所地寄送催款《律师函》。寄送给***的函件于2022年4月28日由他人代为签收。寄送至被告住所地的函件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被告确认收到上述《律师函》,但对欠付原告设计费的内容,不予确认。 双方确认涉案工程所在项目已于2022年春节期间停工。被告未向原告发出正式的通知明确是否继续履行《园林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但被告认为原告清楚无需继续进行大区园林的设计工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园林设计合同》《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需在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同时支付示范区设计费定金和大区设计费定金。从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对话记录亦可看出,示范区和大区的设计工作是同步进行的。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在2021年9月8日支付的181000元款项包含大区的设计费定金121000元,既符合合同约定,亦符合双方接洽、沟通过程反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若如被告所言,其支付的款项包含示范区的全部设计费,则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原告的工作人员伍淑娟发送请款申请以及催要款项过程中,提出异议,而非作出认可的意思表示。综上,本院认可原告主张的被告尚未支付示范区扩初设计费和施工图设计费的主张。根据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设计确认函》,原告已完成示范区的扩初设计工作并提供施工设计图,被告应当向其支付上述阶段的设计费共计75000元。至于被告已支付的大区设计费定金,因涉案工程所在项目停工,设计工作已经停止,被告应当根据《园林设计合同》的约定,就原告已实际完成的设计工作与其办理结算。在双方未结算大区部分的设计费的情况下,不宜直接用大区设计费定金冲抵示范区的设计费。 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构成违约。原告主张其因此产生了利息损失,并要求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园林设计合同》的约定,被告最迟应当在确认施工图之日(即2021年7月19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8月30日)支付本案争议的设计费。同时,在原告未开具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前,被告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因原告在2021年11月10日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利息应当自2021年11月11日开始计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技园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域道园***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7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方法: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广州域道园***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2元,由原告广州域道园***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1元,由被告广东******技园有限公司承担17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