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

温州蓝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某解放汽车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92民初1445号 原告:温州蓝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某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一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温州蓝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某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春一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现原告温州蓝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蓝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蓝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计653元,由原告温州蓝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