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

某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冀0203行初387号 原告某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某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及其他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