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民终2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迎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0896X。
法定代表人:**来,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才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史口镇西四路1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9386554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开发区东风大街2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43028725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才源汽贸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2)鲁050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向上诉人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交纳上诉费用,现期限已过,上诉人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主动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本案上诉人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用的行为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