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203民催41号
申请人:福建省展化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7617996977。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大路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福建省展化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9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福建省展化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20005325829538、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嘉禾化工有限公司、持票人福建省展化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16年4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0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展化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展化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