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展化化工有限公司

福建省展化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09民催129号
申请人:福建省展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大路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福建省展化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31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6年9月22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31400051/28332117,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越帅织造厂,收款人为苏州峰源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0月19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展化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展化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