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291民催9号
申请人福建省展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大路口村。
申请人福建省展化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Ο一六年十一月三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编号为1020005222540733,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7日,票面金额为53702元,收款人为无锡市诚恒机械有限公司,出票人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营业室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