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61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奋迅(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骨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新证据《经济补偿金明细》显示经济补偿金中不包括加班费,2010年至2020年10年间有181天休息日的加班未能得到补休。一、二审提交过的证据以及签协议现场录音节选也明确载明签订的协议补偿金中不包括加班费,该协议不是一揽子协议。(二)二审判决认定《协商解除协议》有效,不赔付加班费错误。此次裁员为违法裁员,应当支付赔偿金2N差额。(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单位利用在订立协议时的主导地位,以不签字就N+1单方辞退相威胁,欺骗、诱导我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我工资报酬权益。我有权请求撤销《协商解除协议》。(四)二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作出枉法裁判。本人患有绝症,现在仍在治疗中尚未痊愈,每个月要支付昂贵的医药费用,希望留用继续工作。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
甲骨文公司提交意见称,双方经过了充分的协商并达成《协商解除协议书》,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申请人无权主张撤销《协商解除协议书》,且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没有任何依据。申请人身为残疾人或生病的情况不影响协商解除效力。申请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7月31日,甲骨文公司与***签订了《协商解除协议》,同时***签字确认了补偿款项,双方协商一致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审判决认定该协议有效,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原审中提交的证据,签订《协商解除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对补偿数额进行了数次磋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签订协议时处于被胁迫或诱导的情形,甲骨文公司亦告知其具备签或不签的选择权。***要求撤销甲骨文公司与其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要求甲骨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休息日加班费等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新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现没有证据证明二审存在枉法裁判应予再审的情形。再审审查期间,***申请调取证据,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