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与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2924号
原告: ***,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谢恩·康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北京市奋迅(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计五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 琰
人民陪审员 薛晓光
人民陪审员 庞奎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