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民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谢恩·康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北京市奋迅(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伯福,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骨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0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甲骨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79298元、2010年9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458416元、支付医疗补助费330408元,撤销甲骨文公司与***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甲骨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甲骨文公司的本次裁员属于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属于优先留用人员且这次裁员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甲骨文公司违反上述法规,并且违反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不签字就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单方辞退,以威胁、欺骗、诱导***签署协商解除协议。2.***在2010年至2020年10年间有181天休息日的加班未能得到补休,甲骨文公司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所在的岗位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加班时间不需要进行审批,甲骨文公司支付了周末加班津贴,加班津贴记录应由甲骨文公司举证,甲骨文公司拒绝举证考勤记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3.***患有XXXXXX,属于绝症,仍在治疗中尚未痊愈,另外患有肾功能不全、高血压等慢性病,每个月需要支付昂贵的医药费用于治疗。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甲骨文公司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4.***签署《协商解除协议》并非真实意思,甲骨文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告知***可以留用,再三强调不签字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n+1单方辞退。《协商解除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应当依法撤销。甲骨文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该格式合同条款无效。
甲骨文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甲骨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79298元;2.甲骨文公司向付2010年9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458416元;3.甲骨文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330408元;4.判令撤销甲骨文公司与***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5.甲骨文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甲骨文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有期限自2010年9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担任技术支持部门高级技术支持工程师工作,第五条载明“甲方安排乙方实行不定时(灵活)工时制度。乙方理解并认可因乙方的工作特殊性质或乙方的职责范围需要乙方不定时工作,乙方在此同意甲方对其实行不定时(灵活)工时制度。乙方无权从甲方处获得任何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甲方可以视经营需要改变适用于乙方的工时制度。”
2020年7月31日甲骨文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协议》,载明“1.在不违反下列第2条规定的前提下,您与甲骨文的劳动关系将于2020年7月31日(‘解除日’)解除,甲骨文将向您支付截至并包括解除日的正常基本工资及其它按照书面约定应向您支付的款项(如果适用),在解除日之前,甲骨文可以随时要求您不过来上班,在不违反且遵守法律和甲骨文政策的前提下,甲骨文也可以要求您在此期间使用您有权享有的未休年休假。如甲骨文未要求您在此期间使用未休年休假,则甲骨文将依法按比例向您支付未休年假补偿。2.在解除日之前,您可以在甲骨文集团公司内部寻求一个双方均认为合适的岗位。如果在上述解除日之前,您与甲骨文以书面形式确认您已在甲骨文集团公司中获得了一个双方均认为合适的岗位,则您任职该新岗位的条款和条件将由甲骨文和/或其关联公司另行与您约定,此等情况下,因您将继续在甲骨文集团公司工作,且您此前在甲骨文的工作年限以及未使用的年假天数将得到承认,您将不能再获得本协议项下的离职经济补偿金(如下文定义)及未休年假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3.在满足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下,甲骨文将向您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其中包括您的解除劳动合同法定经济补偿金及公司提供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离职经济补偿金’)若依据上述约定您有资格获得离职经济补偿金,该离职经济补偿金金额连同应当支付给您的其它款项将会详列在一份单独的FinalPayment表格里。……4.如果您签署了本协议,则您同意放弃并免除现在或将来可能因您与甲骨文的劳动关系及其解除而产生的针对甲骨文及其关联公司以及它们各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被免责方’)的任何索赔请求,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事项相关的任何索赔请求: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未使用年假的补偿、奖金、津贴、补贴、佣金、第十三个月工资、股权激励、其他福利、业务支出的报销、加班费、社会保险和法定住房公积金缴费、其他法律或合同项下的补偿、支付款项或权利等……不可撤销。7.如您签署本协议,即表示您认可并承认已收到、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协议。您特此确认,您完全了解您根据法律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或保护(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孕期、哺乳期、因工或非因工患病或受伤、服务年限等的任何权利或保护)并且自愿签署本协议。您确认解除您与甲骨文劳动关系的决定是不可撤销的,无论您的状况未来是否发生任何变更(例如怀孕、因工或非因工患病或受伤等),您不会也不得撤销该决定……”。双方签署上述《协商解除协议》的同时,***在《SeverancePayBreakdown》中签字,其认可真实性的翻译件《经济补偿金明细》载明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0个月,327109.9元)、代通知金(1个月,27534.58元)、法定年假补偿(21.25天,95877.04元)、公司额外年假补偿(7.92天,10028.38元)、额外款项(8个月,220276.64元),最终应付款项总计680824.54元。双方均确认《经济补偿金明细》载明的最终应付款项不含***2020年7月工资,***已收到甲骨文公司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明细》载明的最终应付款项及另行支付的2020年7月工资。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于2020年7月31日解除,***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2710.99元。
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针对《协商解除协议》的法律效力各执一词。***主张甲骨文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系甲骨文公司未经过协商事先拟好的格式条款,内容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和义务,剥夺其权利,公司未向所有人支付加班费、不让其起诉、不给其安排工作;雇佣残疾人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其作为残疾人,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甲骨文公司未给其医疗补助金剥夺其权利,甲骨文公司胁迫、诱导其签署该协议,并非其自愿签署,据此要求撤销《协商解除协议》。***就此提举了以下证据:
1.电子邮件截屏打印件。显示2020年7月21日“JaneJian”向***发送电子邮件称“我们于2020年7月21日一起沟通了关于您所在的团队调整及您的职位被影响之事,并且向您出示了您的《协商解除协议》及离职补偿方案。如我们的沟通,我善意的提醒您以下的时间表:1.在7月27日下午六点之前签署《协商解除协议》,您可以获得公司的全部离职补偿金(包括法定的和额外的经济补偿金=N+6)。2.在7月27日下午六点之后签署《协商解除协议》,你可以获得的离职补偿金会是N+1。我们会约您进一步跟进您可能有的问题。您也可以随时与我联络。谢谢!”2020年7月22日,***向“jialin.jian”发送电子邮件称“关于我离职一事有以下两点诉求。1.自2010年以来,由于我部门轮班的特殊工作性质,我共积攒了179天的倒休,不能提前消耗的原因是因为部门人员紧张……2.因为我身患XXXXXX,并且是股骨头坏死的残疾人,被裁员后需要自己负担高额医疗费用,希望公司本着人道精神给与补偿”。2020年7月24日,***再次向“jialin.jian”发送电子邮件希望公司继续留用其,并就此提出留用的原因,另表示“如果公司仍然决定辞退我,那么根据我的个人情况,在公司提出的N+6的补偿之外希望考虑我的如下两个要求。1.179天倒休的补偿要求,根据目前我的工资应支付我226060元;2.由于我是XXXXXX患者需要负担高额医疗费,及股骨头坏死不能行走不能再找其他适合的工作的情况,给予补偿。目前除医保外,二次报销超2万多,全自付约一万左右,每年共三万多,按照我还有六年退休计算,需约20万元。”***主张甲骨文公司称不签协议就按国家法律规定只给N+1,甲骨文公司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适用经济性裁员的要求,即便符合也应当首先留用老弱病残,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者,其作为患病的残疾人应当留用,该协议系甲骨文公司胁迫诱导其签署的。甲骨文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邮件内容体现的并非是公司解除员工,而是想和员工进行协商解除的沟通,且其公司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行政部门报备了经济性裁员的方案是合法的裁员,公司在单方解除之前和所有员工进行协商解除,符合市场通行做法,符合政府行政部门的期望,是客观表达的邮件,双方在协商解除过程中的沟通过程,***提出了超高的诉求,主张加班费及其为残疾人,公司不能根据每个人的特殊情形给予一一的满足,公司当时未同意***请求,最后通过总体N+9的方案与***协商解除。
2.录音。(1)***主张系2020年7月31日上午其与甲骨文公司人事李某的电话录音,载明“李:你好,是这样的,我今天已经收到就是关于您那个事,因为您不是一直也在写信,然后就那个情况,我今天收到了最后的就是cooperate的给我们发出来,最后您这个事的决定,我告诉您一下。是这样的,就是现在给您的变化在哪?就是Package原来咱们是n+6对吧?再就是cooperate决定再多给您三个月,相当于就是n+9了。王:嗯。李:然后这就是最终的决定,对,所以您考虑一下,因为今天就是31号,如果您觉得这个ok没问题,您就过来签一下最终的决定,如果说您觉得还有什么其他想法或者您觉得怎么样,那就没办法了,就是说我只能跟您讲,因为您写的我们都看到了。王:都看到了,行行,我明白了,等于就是那个一个月的叫什么,那个代通知费给,赔偿是n+8相当于。李:对的,实际上我们大家都是n+6,您是n+9就是这样子,就是6是1+5,刚您说的一个月代通知金加5个月的补偿,对吧?王:对对。李:然后现在您的等于1个月代通知金再加8个月的补偿,就是这样的,反正因为我们看到这就是最终拿到corporate上面的决定回来的。王:行,行我明白了。李:那您那个。王:加班费的问题怎么解决呢?李:那个就没有了。王:没有了?李:对,最终的。王:这最终的了,好的,行行,我明白,如果现在假如说我再考虑考虑。……李:因为现在所有人您知道,比如咱们开始就讲的是27号是n+6,过了27号是n+1了对吧?然后因为您这个情况是比较特殊,所以27号就不用考虑了,但是今天是31号,所有人要在lastday是31号,如果就是说因为这是最终决定了,所以说如果您要不签的话,那就公司可能就按照规定,后面可能就要走单方就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了。王:单方解除是啥意思?李:因为现在是跟咱是不是协商解除嘛。王:协议,对。李:双方协商这个事,然后要是单方解除,那就是说如果您这一方说不同意接受,但是公司仍然还是会要执行这个决定的,是这样子,就公司单方的。王:单方他会给出什么理由呢,就是解除的话,他肯定会有个理由啊。李:理由就是因为裁员呐,因为咱们至少都在劳动局有报备。王:哦,有报备。李:对,然后就是咱们这是属于应该是符合法律的第几条。王:第几条啊法律第几条?李:重大裁员应该是41条吧应该是……王:我考虑一下,明白,假如说您给我这条件我不同意,不同意我就等着您发一个辞职通知书就完了是吧?我就不用管了,是这意思吧?李:那就变成单方通知了,对。……”;(2)***主张系2020年7月31日下午16:10许其与甲骨文公司人事李某的对话录音,载明“王:176天加班你承认不承认?李:公司没有这个给您。……王:就是说你做了我不给你,你不自己休掉活该,不给你,就这道理对吧?休了人家就休了。李:这次因为是大家协商的最后。王:是,你这协商,你这同意不同意,不同意这不最后一天嘛,对吧。李:正好赶上。……王:签了这个你就不能仲裁了,签了这个代表你放弃一切了,是这意思吧?李:协商协议,当您签了协商协议了,然后你反过头还想去再去仲裁,那您为什么要签,我们大家协商的嘛,协商就说明您同意了。对吧?王:对对。李:上次您没看那个吗?上次一对一谈话的时候?王:没看,就是给我报了一些数。……王:后来您把我的情况反映给他们没有?就是说这是一个残疾人,反映了吗?李:你所有写的一定都是传上去的。……王:都知道也要裁?李:但是最终为什么会多出三个月,我想也是正因为考虑综合考虑了您提的这些以后,为什么您会比被人多三个月,您怎么没问呢对吧?为什么人家是6您是9。……王:你要裁掉年轻点的,他好找工作呀。你说我这又有病又残疾到哪儿找工作?李:受影响的,其实很多同事年龄各方面的都也有这种年龄比较大的。王:那行,我就签,签可以,但是这签不代表我同意。李:呃。王:就是说我那些诉求我还是不同意的,这点我得说清楚。李:您还是要把这看清楚。看清楚然后您再签,先小签在这儿,小签一下在这儿签。王:就是说是,我只是说你算的钱,这些数,这个我同意。李:这个没问题啊。王:对。李:这个你没问题,钱和这个是一体的,因为正所以您,因为您同意协商解除,所以才产生了这些钱,如果您不签不同意这个,这个钱就没了,就不是这样子了是吧?这两个是不能拆分,是一体的一个合同实际上。好吧,您的。王:那我签完这个,我还能不能把我这个怨气或什么发泄一下?可以不可以?可以吧。李:从心情上可以理解。……王:把这情况跟上面反映一下。李:在这儿签个名在这,在这儿,然后这儿先签一下。王:我可以签,绝对不是说我签了就放弃这事儿,李:然后再在这儿正式签一下,时间填一下。王:7月31。李:那您自己留一份。王:行,我自己的这份就不用签了……王:多这三个月,是给的是什么名义?李:这不是因为您发了那么多,把自己的诉求、困难什么的都提了,我觉得公司就是综合考量,因为也不是说某一条某一个,因为您写的那么多,肯定当中有些是公司认为说是可以合理考虑的,那就给您加三个月。王:但是并不补偿加班费?李:不是,加班起始反正我也懂,肯定您平常平时工作当中。这种情况很多。替别人工作什么的。……您提的加班费的问题,他们是看到过,……我们看到其他同事也有,没您这么多,但是多多少少都有,但是因为这个事情在公司作为统一的做最后的决定。王:大家说算了,不再争了。李:我觉得身体最重要。……”甲骨文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李某系其公司人事部的人员,录音没有任何的欺诈和胁迫的违法行为,公司的人事向***说明若在公司设立的时间不签署协商解除协议可能丧失N+6的优惠待遇,不是任何的胁迫和欺诈,是客观的表达,是对***负责任的行为,协商的过程与协商的结果系不同的两个概念,双方协商的过程,***在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之外主张了其他的权利,公司没办法同意,但最后公司为其争取了超过其他员工的额外的补偿,这是协商的过程。协商的结果以协商解除协议为准,最终就是协商解除,不是公司以裁员为由单方解除,协议签定不存在欺诈胁迫使***恐惧而签署,公司所有的邮件和沟通都是客观的陈述,涉及的员工不只***一人,还有1000多人,公司统一把客观的陈述告诉全员,***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接受还是不接受,不构成欺诈胁迫。
3.休假证明,显示***诊断“XXXXXXX,XXXXXXX,XXXXXXX术后,XXXXXXX,全休2周”,落款显示“北京积水潭医院休假专用章”,医师“王某”签字字样,2020年7月21日。甲骨文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双方经过沟通最终以协商解除的方式解除,并签订了协商解除协议,不受任何特殊情形的限制,协议应得到双方的遵守。
4.残疾人证,显示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3年12月31日签发,有效期十年,***为XXXXXXX。甲骨文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双方是协商解除,与***是否为残疾人无关,公司未违反残疾人保障条款或者其他的规定。
***主张其所在岗位系7*24小时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部门,在10年工作时间里,共计181天休息日工作未安排补休,甲骨文公司应向其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就此提举了以下证据:
1.排班表截图、电子邮件截图,***主张电子邮件系201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休息日上班通知及工作报告,其现无法登陆电子邮箱。排班表系从公司内部网站上下载的,现在网站无法登录,任何人都可以建立排班表,2010年左右有一个秘书专门排班,此后排班表挂在网站上,大家都能看到,上述期间其存在未安排倒休时长为181天。
2.系统截图打印件、录屏及技术支持部工程师绩效目标,***主张系统截图系甲骨文公司的工时管理系统,甲骨文公司掌握其工时,公司管理系统录屏显示其在职期间全部休息日加班津贴审批记录,其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况,且其所在岗位系7*24小时工时,并非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是相关系统及电子邮箱其目前均无法登陆。
甲骨文公司表示无法核实技术支持部工程师绩效目标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表示***离职之后,系统自动关闭,无法核实相关记录,且即便内容上是加班但无法体现系公司批准的加班,且双方在解除协议确认了免除额外支付加班费,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主张不能成立。
***主张其2013年被确诊为XXXXXX,每年做电切手术,其最后一次手术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其至今还在治疗尚未痊愈,甲骨文公司应向其支付12个月的医疗补助费用于后期治疗,并就此提举了以下证据:
1.病理检查报告单,显示报告日期为2013年9月11日,***病理诊断为“XXXXXX……”
2.出院记录,显示***2018年5月31日行“XXXXXXX”。
3.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书、病假证明书,显示***患XXXXXX、XXXXXXX、XXXXXXX疾病等。
甲骨文公司表示休假证明书、病假证明书时间均系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产生,不认可真实性及关联性,认可上述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2013年的记录及2018年的记录均与解除劳动关系无关,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按照高于法定标准向***支付了补偿,不应受到其他情形的限制。
***以要求甲骨文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医疗补助费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9619号裁决书,裁定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2020年7月31日甲骨文公司与***签订了《协商解除协议》,同时***签字确认了补偿款项,双方协商一致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进而,针对签订《协商解除协议》时甲骨文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胁迫、诱导***的情形,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显示《协商解除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对补偿数额进行了数次磋商,***思路清晰、表达流畅,其提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处于被胁迫或诱导的情形,甲骨文公司亦告知其具备签或不签的选择权。协议内容明确载明双方已达成一揽子解决协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悉并须承担其签字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后甲骨文公司已依约履行支付义务完毕,***要求撤销甲骨文公司与其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要求甲骨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休息日加班费、医疗补助费的请求均缺乏依据,对其上述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本案中,2020年7月31日甲骨文公司与***签订了《协商解除协议》,同时***签字确认了补偿款项,双方协商一致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有证据显示《协商解除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对补偿数额进行了数次磋商,***思路清晰、表达流畅,其提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处于被胁迫或诱导的情形,甲骨文公司亦告知其具备签或不签的选择权。***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悉并须承担其签字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现***要求撤销甲骨文公司与其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要求甲骨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休息日加班费、医疗补助费的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华
审 判 员 王丽蕊
审 判 员 吴博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甄乾龙
书 记 员 王晓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