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45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3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旭(**之夫),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谢恩·康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北京市奋迅(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骨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撤销《协议解除协议》中第4条,判决甲骨文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及理由:1.**主张撤销《协议解除协议》第4条免责条款,并要求双倍赔偿。甲骨文公司在医疗期内未经与**就放弃医疗期进行协商而解除劳动关系,对于**显失公平。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双方于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签署《协议解除协议》,但当时甲骨文公司不承认、认可医疗期。就**放弃4个月的医疗期(2019年1月-2019年4月),双方未进行任何协商。甲骨文公司在仲裁和诉讼中称给予了24个月的医疗期,严重侵犯了**的合法权益。甲骨文公司提供的《协议解除协议》为格式合同,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甲骨文公司未在第4条格式免责条款中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在不承认病休权、否认医疗期的情况下,更无从谈起提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放弃医疗期,涉及到**重大权益,但甲骨文公司免除其责任,排除**医疗期内享有的医疗权、病休权。2.对**要求撤销《协议解除协议》第4条免责条款,一审法院未予处理。**首次从2020年10月30日的仲裁书中获悉甲骨文公司给24个月的医疗期,在2020年11月24日提出撤销免责条款,并未超出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但撤销甲骨文公司免责条款的诉求并未予以审理。
甲骨文公司辩称,认可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1.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协商解除协议书》,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除《协商解除协议书》外,对列有协商解除补偿款项的《最终付款计算表》也签字确认,**对协商解除的补偿金数额是明知且确认同意的。协商解除时,并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但甲骨文公司在补偿金外额外支付了**该款项。《协商解除协议书》已经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均已结束。根据《协商解除协议书》,**接受协商解除协议约定的补偿金也就免除了其向甲骨文公司请求工资、补偿金等任何补偿,现**起诉,违反了其个人承诺。根据《协商解除协议书》第7条约定,**不会也不得撤销与甲骨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2.**生病的情况并不影响《协商解除协议书》效力。甲骨文公司已经给予**24个月病休期,充分考虑了**的特殊情况,并保障了**的权利。协商解除方式不受任何特殊情形限制。《协商解除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严格执行。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甲骨文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入职时间:2004年4月19日。二、离职时间:2018年12月31日。三、离职原因:2018年12月底,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协议》,显示:本协议书面确认甲骨文公司与您(**)就劳动关系解除事宜达成的协议:……3.在满足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下,甲骨文公司将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其中包括解除劳动合同法定经济补偿金及公司提供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离职经济补偿金)……4.如果您签署了本协议,则您同意放弃并免除现在或将来可能因您与甲骨文公司的劳动关系及其解除而产生的针对甲骨文及其关联公司以及他们各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的任何索赔请求,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事项相关的任何索赔请求: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未使用年假的补偿、奖金、津贴、补贴、佣金、第十三个月工资、股权激励、其他福利、业务支出的报销、加班费、社会保险和法定住房公积金缴费、其他法律或合同项下的补偿、支付款项或权利等。……7.如您签署本协议,即表示您认可并承认已收到、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协议。您特此确认,您完全了解您根据法律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或保护(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孕期、哺乳期、因工或非因工患病或受伤、服务年限等的任何权利或保护)并且自愿签署本协议。您确认解除您与甲骨文劳动关系的决定是不可撤销的,无论您的状况未来是否发生任何变更(例如怀孕、因工或非因工患病或受伤等),您不会也不得撤销该决定。……最终款项计算表:包含有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支付的薪水、法定未休年休假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代替通知金的款项、额外年假补偿、额外补偿/医疗补助金等共计667295.21元。双方同时签署了《解除雇佣协议》,其上约定针对本人与甲骨文公司雇佣关系之解除事宜,本人特此声明,本人不会就任何事宜以任何形式向甲骨文公司提起其他主张。上述协议签署后,甲骨文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667295.21元。四、仲裁请求:**要求甲骨文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万元。五、裁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561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主张,甲骨文公司在医疗期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双方签署的协商解除协议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甲骨文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现**虽主张《协商解除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签署的情形,但该协议条款中明确提示**所享有的相关权利、离职补偿金涵盖的项目及金额,并明示该协议系**自愿签署,而**未就欺诈、胁迫的情形举证予以证实,故对**的主张不予采信,并依法确认《协商解除协议》有效。按照协议约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甲骨文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支付补偿款的义务,故**再次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2004年入职甲骨文公司,2018年12月底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协议》《解除雇佣协议》,2018年12月31日**离职。现**主张甲骨文公司在医疗期内未经与**就放弃医疗期进行协商而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且显失公平,并主张撤销《协商解除协议》第4条。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根据《协商解除协议》,**与甲骨文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系协商解除,而非用人单位甲骨文公司单方解除,故**主张甲骨文公司违法解除,缺乏事实根据。
第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主张医疗期内甲骨文公司未与其就放弃医疗期协商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显失公平,**还称2016年10月手术,医疗期应为24个月,2018年12月签订《协商解除协议》时正在医疗期内。就其医疗期时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正处于医疗期内这两项事实主张,**未进行举证证明,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使甲骨文公司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正在医疗期内,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第三,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撤销权应当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主张《协议解除协议》第4条为格式条款,应予撤销。但《协议解除协议》系2018年12月签署,**2020年11月24日申请撤销,明显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故**的撤销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李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