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

安徽华厦大数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终9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厦大数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保税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42QH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9平方公里工业园纬二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0627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华厦大数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8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华厦大数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华厦大数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华厦大数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720元减半收取为18360元,由上诉人安徽华厦大数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