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6967号
原告:上海酉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北路1025号5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昭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E1324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华创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酉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昭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第三人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酉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酉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