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

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与西安龙驰宝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474号之三 原告: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龙驰宝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城新区。 被告:***,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龙驰宝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因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