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13680号之一
原告:上海酉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港路883-885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昭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E1324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华创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酉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昭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第三人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酉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酉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计373元,公告费360元,由原告上海酉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