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474号之四
申请人: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龙驰宝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被申请人:***,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申请人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龙驰宝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沪0116民初14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龙驰宝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90,25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沪0116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后被申请人西安龙驰宝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因上述部分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即将届至,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续保申请:1.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龙驰宝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账号:XXXXXXXXXX********);2.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西安城南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XXXXXXXX********);3.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长安区XX城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XXXXX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的续保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龙驰宝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账号:XXXXXXXXXX********);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西安城南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XXXXXXXX********);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长安区XX城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XXXXXXXXX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