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

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英宝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6637号之二 原告: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华创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英宝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管城村虎臣路5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英宝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财产保全费432.06元,由原告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