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集团南通线材制品有限公司

宝钢集团南通线材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钢集团南通线材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30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瀍执字第323号
申请执行人宝钢集团南通线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人代表:***,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
法人代表:武宪功,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瀍民初字第684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436509.91元及利息(另外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赵新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付一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