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02执2075号
申请执行人:宝钢集团南通线材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宝钢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联军,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栋2号楼703室,系宝钢集团南通线材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310109195712140457。
被执行人:云南卓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聂洪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钢集团南通线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卓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311124.84元、未受偿人民币1311124.84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靖峰
审判员林昆
人民陪审员夏逢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阳